刑事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官依據審理結果製作之文書。
教示條款
指法律規定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判決書應載明的告知條款,使當事人得以清楚明白可行的救濟途徑及法律效果。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14條第1項規定:「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規定:「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行政法院。」此外,教示條款也包括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行政處分,所為救濟途徑的告知條款。包括:表明行政處分的意旨,以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教示規定
教示規定,就是國家機關對於法律救濟途徑的告知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訴願法第90條、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分別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書及判決書中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或得上訴之判決時之法律救濟途徑。
起訴狀
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寫明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訴訟標的與請求原因事實,向法院提出。起訴狀之參考範例,可參閱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
他造
訴訟就像是一個正三角型結構,原告、被告分別是在三角型的左右兩端,而法院則是居於中立的立場裁判。法院的判決書中,「兩造」指的是「雙方」,就是三角型的左右兩端,亦即原告及被告;「一造」就是「一方」的意思,指的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至於「他造」,就是「另一方」、「對方」的意思。例如,原告的他造就是被告,反過來說,被告的他造就是原告。
容有未洽
比喻無法調和或不能相容,是一種比較委婉的否定語法。「容有未洽」這個名詞,在判決書中,是指法院對於某項事實或法律上主張,認為有誤會或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不予採信的意思。
宣示判決筆錄
法院宣示判決時,書記官將宣示的內容及情形紀錄下來,由書記官及審判長在上面簽名製成公文書,稱為宣示判決筆錄。
科刑判決
科刑判決是法院認定為有罪且應處罰的判決。例如: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此即為科刑判決。
上訴期間
上訴權人收到法院判決書,如不服該判決,得提起上訴的期間。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是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十日內,上訴權人可以提上訴,超過上訴期間就不能再上訴了。
應受送達人
訴訟文書應該送交之對象。例如判決書應該送交被告,被告就是判決書之應受送達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