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找到相關結果,換個關鍵字試試
關鍵字「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官依據審理結果製作之文書。
宣示判決筆錄
法院宣示判決時,書記官將宣示的內容及情形紀錄下來,由書記官及審判長在上面簽名製成公文書,稱為宣示判決筆錄。
上訴期間
上訴權人收到法院判決書,如不服該判決,得提起上訴的期間。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是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十日內,上訴權人可以提上訴,超過上訴期間就不能再上訴了。
小額訴訟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的金錢、其他代替物(例如:黃金)或有價證券(例如:股票)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或者雖然超過50萬元,但當事人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即為小額訴訟事件。小額訴訟程序相較於簡易及通常訴訟程序具有簡便、迅速、經濟的特徵。例如:1.原告起訴時可以用表格化的訴狀,2.案件由地方法院法官獨任審理,3.當事人同意或是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時,可以不用調查證據,4.容許法官使用簡化、表格化的判決書,只記載主文,於必要時才記載爭執事項的理由要領,5.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6.第二審原則上不能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7.不能再對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等。
應受送達人
訴訟文書應該送交之對象。例如判決書應該送交被告,被告就是判決書之應受送達人。
教示規定
教示規定,就是國家機關對於法律救濟途徑的告知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訴願法第90條、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分別規定,書面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書及判決書中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或得上訴之判決時之法律救濟途徑。
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寄送給應收受文書之人手中。如法院寄送判決書給被告。
容有未洽
比喻無法調和或不能相容,是一種比較委婉的否定語法。「容有未洽」這個名詞,在判決書中,是指法院對於某項事實或法律上主張,認為有誤會或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不予採信的意思。
上訴狀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所提出之書狀,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書狀格式可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外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該書狀就是上訴狀。 例如:人民甲(原告)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後,被告為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所提出表明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理由的書狀,就是上訴狀。
他造
訴訟就像是一個正三角型結構,原告、被告分別是在三角型的左右兩端,而法院則是居於中立的立場裁判。法院的判決書中,「兩造」指的是「雙方」,就是三角型的左右兩端,亦即原告及被告;「一造」就是「一方」的意思,指的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至於「他造」,就是「另一方」、「對方」的意思。例如,原告的他造就是被告,反過來說,被告的他造就是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