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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卻同時身兼權利當事人,於公告程序前先表異議,復引不相干之司法判例,更扮演司法裁判者,就土地登記之法律實體關係擅予斷定,以司法判例為准駁依據,置程序正義於不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無非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之立法有重大瑕疵,違反原則性,適用該條例,宜以行政裁量權、司法判例及解釋予以匡正救濟云云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2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自無民法第709條之1至709條之9等規定之適用,而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1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自無民法第709條之1至709條之9等規定之適用,而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法則、司法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而上訴人所援引網路文章關於「公寓大廈之管理請求權時效」一文,乃整理實務上不同見解,及作者個人所採見解,既非法令、法則、司法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4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雙方所爭執之農會總幹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固為因財產權而涉訟,惟按農會總幹事依據農會法規定、及其與農會具有民法上委任關係之司法判例而觀之,農會總幹事實際上被界定為「專業經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借予人對於出借用途、借用人等資料查知甚為容易,若不令之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遏止其使用於違法用途,則社會亂源將層出不窮,尤以目前以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者蔚為大宗,一旦長久建立此種司法判例解釋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並無民法第七百零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規定之適用,即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1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並無民法第709條之1至709條之9等規定之適用,而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並無民法第七百零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規定之適用,即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並無民法第七百零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規定之適用,即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1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原告雖主張通行權乃私法上權利,可經由民事訴訟程序回復其權利等語,並提出司法判例及王澤鑑教授民法物權影本為憑(本院卷第63、149頁),惟縱然系爭道路具有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觀近日重大刑案皆有被通緝、有資力逃亡、得科重刑,多數同案被告得以串證規避犯行,有滅證必要等情,又何以得司法憐憫准許保釋候審,上揭案情皆符原審認定不得以具保並引用司法判例為據駁回其聲請之立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再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告於原審之再審訴訟權,依法應受上開憲法條文所保障,再審原告之再審訴訟權既受我國憲法保障,則非以法律明文不得限縮之,即不得以非法律位階(按法律位階者,如法律明文或司法判例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債編施行法並未規定有溯及之效力,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於修正施行前成立生效之合會,自無民法第七百零九之一至七百零九條之九等規定之適用,即仍應以一般民間合會之習慣及司法判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資料查知甚為容易,若不令之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遏止其使用於違法用途,則社會亂源將層出不窮,尤以目前以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者蔚為大宗,一旦長久建立此種司法判例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於既有法令外,特設非行政機關得審認之司法判例為審查關卡,同時身兼權利當事人,於公告程序前先表異議,更扮演司法裁判者,引不相干之司法判例,就土地登記之法律實體關係擅予斷定,使其基於憲法之權利不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六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止會後,其本得依現存有效之習慣及司法判例請求上訴人給付全部原繳會款及標金計四十四萬元,且兩造於止會後並未達成由上訴人向各死會會員按月收取會款以為平均分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違反比例原則:若行政機關此規定為必要之惡,非要使人民基本權受限制,亦應有比例原則之適用,此在司法判例、解釋迭有引用。行政機關顯然欠缺配套措施,對人民權益之損害應給予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原告復主張:日據時期已有承認代位繼承派下權之習慣及司法判例云云,並提出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節本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31至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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