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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1 筆:名稱 3・條文 28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預覽 ↗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預覽 ↗
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條文定位28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制定之。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2 條預覽 ↗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3 條預覽 ↗
最高法院院長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應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所擬變更案,但不得臚列具體案情。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4 條預覽 ↗
變更判例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5 條預覽 ↗
變更判例會議,以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庭長、推事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決議之。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6 條預覽 ↗
變更判例會議決議變更之判例,由司法院公布之。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7 條預覽 ↗
變更判例會議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職員兼任之。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8 條預覽 ↗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1 條預覽 ↗
司法處之刑事案件未經上訴或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審為實體上之審判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但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案…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2 條預覽 ↗
應行覆判之案件,其卷宗及證物未送上訴法院者,原審縣司法處應於上訴期間屆滿或撤回上訴後五日內,將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呈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
高等法院或分院檢…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3 條預覽 ↗
高等法院或分院發見初判決有疑義事項,得令原審縣司法處查復。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4 條預覽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核准之判決。
一、法律事實相符者。
二、事實明瞭,僅係援用法律錯誤,不影響於科刑者。
三、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5 條預覽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更正之判決。
一、事實明瞭,援用法律錯誤,致罪有失入者。
二、主刑之量刑失當者。
三、從刑或保安處分失當者。
四、緩刑不合法定條件者。…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6 條預覽 ↗
案件有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以外之情形者,應為覆審之裁定。
依前項裁定覆審之案件,其初判視為撤銷。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7 條預覽 ↗
覆判裁定,就左列方法之一為之:
一、發回原審縣司法處更審。
二、指定推事蒞審。
三、提審。
覆審裁定,不得抗告。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8 條預覽 ↗
一案中有應核准更正覆審之部分互見時,依左列各款裁判之:
一、應核准與應覆審之部分互見時,應為覆審之裁定。但應核准部分,係免刑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得將該部分另…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9 條預覽 ↗
一案中有多數被告,由少數被告聲明上訴,或被告犯數罪僅就初判之一部聲明上訴者,如上訴法院認為其餘覆判部分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應先為提審之裁定,但其判決仍分別行之。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10 條預覽 ↗
第四條五條之判決,高等法院或分院應將正本發交原審縣司法處,送達被告。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11 條預覽 ↗
原審縣司法處更審判決案件,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將判決正本連同卷宗證物呈送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前項判決上訴期間,自接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12 條預覽 ↗
檢察官對於核准更正提審或蒞審之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原審縣司法處更審之判決,得上訴於該管第二審法院。更正提審蒞審或原審縣司法處更審之判決,處刑重於初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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