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第 5 條
變更判例會議,以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庭長、推事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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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5條規定,變更判例會議的決議必須由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庭長、推事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且出席人數也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作出決議。 根據最新的《司法院法》第28條第2款,司法院的工作依據法律規定並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規資料參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002)。因此,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5條的修改與司法院法有關。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次變更判例會議中,共有10名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庭長、推事出席,那麼根據第5條的規定,至少需要7名法官出席並且至少有7名法官支持才能做出決議。假如該次會議出席人數為8人,則至少需要6名法官支持才能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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