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制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9.06.12
廢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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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呈奉司法院核定者而言。
最高法院院長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應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所擬變更案,但不得臚列具體案情。
變更判例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變更判例會議,以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庭長、推事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決議之。
變更判例會議決議變更之判例,由司法院公布之。
變更判例會議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職員兼任之。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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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79.06.1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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