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 異動日期:79 年 06 月 1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司法院
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制定之。

第 2 條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呈奉司法院核定者而言。

第 3 條

最高法院院長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應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所擬變更案,但不得臚列具體案情。

第 4 條

變更判例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第 5 條

變更判例會議,以最高法院院長及所屬庭長、推事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決議之。

第 6 條

變更判例會議決議變更之判例,由司法院公布之。

第 7 條

變更判例會議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職員兼任之。

第 8 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