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第 3 條
最高法院院長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應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所擬變更案,但不得臚列具體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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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法規,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3條規定,當最高法院院長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應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所擬變更案,但不得臚列具體案情。 這條規定強調了變更判例時的程序和要求。最高法院院長在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需要說明法令上的不同見解或擬變更的案例,但不得具體列舉案情細節。這樣的要求可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以及案情的機密性。 參考資料: 《刑庭大法官聲請之重要案件提請、召開審議會議辦法》(最高法院刑事訴訟室,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第七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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