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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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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院長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應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所擬變更案,但不得臚列具體案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法規,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3條規定,當最高法院院長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應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所擬變更案,但不得臚列具體案情。 這條規定強調了變更判例時的程序和要求。最高法院院長在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需要說明法令上的不同見解或擬變更的案例,但不得具體列舉案情細節。這樣的要求可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以及案情的機密性。 參考資料: 《刑庭大法官聲請之重要案件提請、召開審議會議辦法》(最高法院刑事訴訟室,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第七條。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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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3 條規定:「最高法院院長呈請變更判決先例時,應敘明法令上不同之見解或所擬變更案,但不得臚列具體案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