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第 2 條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呈奉司法院核定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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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2條,最高法院各庭在審理案件時,如果其法令上的見解與判決先例不一致,應由最高法院院長向司法院院長提呈,並由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進行決定。 所謂的判決先例,是指經採納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並經司法院核定的案例。 舉例來說,假設最高法院的某一庭在審理一個案件時,發現該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在過去的判決先例中有不同的見解,此時該庭可向最高法院院長提呈此案,並請求召開變更判例會議來討論是否需要對該判例進行變更。在會議上,各庭的法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討論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最終由會議決定是否變更判例。 這條規則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在該參考資料中具體規定了最高法院變更判例會議的程序和要求。例如,會議應由最高法院院長召集,參與會議的法官應就案件所涉法律問題提出審議意見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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