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高法院各庭審理案件關於法令上之見解,與其判決先例有異時,應由最高法院院長呈請司法院院長召集變更判例會議決定之。 前項所稱判決先例,係指經採為判例,編入判例要旨,呈奉司法院核定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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