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判例會議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職員兼任之。
根據我所瞭解的法律規定,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7條規定,變更判例會議的事務由司法院院長指派職員兼任。可是,根據我目前所了解的資料,未能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來闡述該條款的具體內容與範例。非常抱歉,我無法提供完整的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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