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有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以外之情形者,應為覆審之裁定。 依前項裁定覆審之案件,其初判視為撤銷。
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了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的情形和程序。根據該條例,如果案件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列舉的情形之一,則應進行覆審。而依照前項的裁定進行覆審的案件,其初判會被視為撤銷。這意味著覆審的結果,將取代原先的初判。 參考資料: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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