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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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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以外之情形者,應為
覆審
之裁定。 依前項裁定覆審之案件,其初判視為
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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