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6 條
案件有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以外之情形者,應為覆審之裁定。 依前項裁定覆審之案件,其初判視為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了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的情形和程序。根據該條例,如果案件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列舉的情形之一,則應進行覆審。而依照前項的裁定進行覆審的案件,其初判會被視為撤銷。這意味著覆審的結果,將取代原先的初判。 參考資料: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