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 異動日期:57 年 05 月 0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處之刑事案件未經上訴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審為實體上之審判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但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案件之一部應覆判者,應將全案覆判。

應行覆判之案件,其卷宗及證物未送上訴法院者,原審縣司法處應於上訴期間屆滿或撤回上訴後五日內,將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呈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 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於接受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後,應於五日內轉送覆判。但認為有提起上訴之必要時,得於十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撤回上訴之案件,其卷宗及證物已送上訴法院,或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審為實體上之審判者,高等法院或分院應逕予覆判。

高等法院或分院發見初判決有疑義事項,得令原審縣司法處查復。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准之判決。 一、法律事實相符者。 二、事實明瞭,僅係援用法律錯誤,不影響於科刑者。 三、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前項第二款援用法律錯誤,及第三款違背訴訟程序之點,應於核准判決之理由內糾正之。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更正之判決。 一、事實明瞭,援用法律錯誤,致罪有失入者。 二、主刑之量刑失當者。 三、從刑保安處分失當者。 四、緩刑不合法定條件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認為應加重至處無期徒刑死刑者,應為覆審之裁定。

案件有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以外之情形者,應為覆審之裁定。 依前項裁定覆審之案件,其初判視為撤銷

覆判裁定,就左列方法之一為之: 一、發回原審縣司法處更審。 二、指定推事蒞審。 三、提審覆審裁定,不得抗告

一案中有應准更正覆審之部分互見時,依左列各款裁判之: 一、應核准與應覆審之部分互見時,應為覆審之裁定。但應核准部分,係免刑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得將該部分另為核准之判決。 二、塵核准與應更正之部分互見時,應為更正之判決。 三、應覆審與應更正之部分互見時,應為覆審之裁定。

一案中有多數被告,由少數被告聲明上訴,或被告犯數罪僅就初判之一部聲明上訴者,如上訴法院認為其餘覆判部分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應先為提審之裁定,但其判決仍分別行之。

第四條五條之判決,高等法院或分院應將正本發交原審縣司法處,送達被告

原審縣司法處更審判決案件,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將判決正本連同卷宗證物呈送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前項判決上訴期間,自接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檢察官對於准更正提審或蒞審之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原審縣司法處更審之判決,得上訴於該管第二審法院。更正提審蒞審或原審縣司法處更審之判決,處刑重於初判時,被告得上訴於該管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但初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而提審蒞審或更審之判決處與初判相同時,亦得上訴。 原審縣司法處更審判決之案件,處刑輕於初判時,原自訴人得提起上訴,原告訴人得向第二審法院檢察官申訴不服,請求提起上訴。

覆判准應照初判刑期執行者,刑期自初判經過上訴期間之翌日起算。但其未受羈押之日數不算入刑期之內。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