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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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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中有多數
被告
,由少數被告聲明
上訴
,或被告犯數罪僅就初判之一部聲明上訴者,如上訴法院認為其餘覆判部分有
合併審理
之必要時,應先為
提審
之裁定,但其判決仍分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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