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案中有多數被告,由少數被告聲明上訴,或被告犯數罪僅就初判之一部聲明上訴者,如上訴法院認為其餘覆判部分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應先為提審之裁定,但其判決仍分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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