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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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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中有多數被告,由少數被告聲明上訴,或被告犯數罪僅就初判之一部聲明上訴者,如上訴法院認為其餘覆判部分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應先為提審之裁定,但其判決仍分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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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參考資料,關於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9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第9條之規定,當一案中有多數被告,但只有少數被告聲明上訴,或者被告犯數罪中僅就初判之一部份被告聲明上訴時,如果上訴法院認為其他未上訴部分有合併審理之必要,則應先作出提審的裁定,但該判決仍然根據不同部分分別執行。 我們暫時無法找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權威的法定判例或判決書資料可能提供關於此法條具體應用情況的資料。建議您請參考司法院相關的資料庫或其他法律資料來源,以了解更多這方面的具體情況。

  • 被告名詞
  • 上訴名詞
  • 合併審理名詞
  • 提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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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9 條規定:「一案中有多數被告,由少數被告聲明上訴,或被告犯數罪僅就初判之一部聲明上訴者,如上訴法院認為其餘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