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案中有應核准更正覆審之部分互見時,依左列各款裁判之: 一、應核准與應覆審之部分互見時,應為覆審之裁定。但應核准部分,係免刑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得將該部分另為核准之判決。 二、塵核准與應更正之部分互見時,應為更正之判決。 三、應覆審與應更正之部分互見時,應為覆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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