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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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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判裁定,就左列方法之一為之: 一、發回原審縣司法處更審。 二、指定推事蒞審。 三、提審覆審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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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直接關聯到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7 條的資料或範例。我不知道這個條文的具體內容和相關參考資料。

  • 推事名詞
  • 提審名詞
  • 覆審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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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7 條規定:「覆判裁定,就左列方法之一為之: 一、發回原審縣司法處更審。 二、指定推事蒞審。 三、提審。 覆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