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五條之判決,高等法院或分院應將正本發交原審縣司法處,送達被告。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高等法院或分院將第四條或第五條之判決正本交付原審的縣司法處並送達被告。這條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判決正本的送達,以便被告對判決內容進行相應的行動。 範例: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經過上訴後,高等法院做出了暫行的第四條或第五條判決。根據這條條例,高等法院或分院將判決正本送交給原審的縣司法處,並且縣司法處負責將判決正本送達給被告。這確保了被告能夠收到判決正本,以便他們對判決內容進行相應的行動,例如提出上訴或其他法律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