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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審縣司法處更審判決案件,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將判決正本連同卷宗證物呈送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前項判決上訴期間,自接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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