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11 條

原審縣司法處更審判決案件,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將判決正本連同卷宗證物呈送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前項判決上訴期間,自接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11條,縣司法處在更審判決案件後,應在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期間內,將判決正本和卷宗證物呈送給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而對於判決的上訴期間,則是從接受判決正本的那一天開始計算。範例資料中對此條款的適用情況沒有提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