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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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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覆判之案件,其卷宗及證物未送上訴法院者,原審縣司法處應於上訴期間屆滿或撤回上訴後五日內,將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呈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 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於接受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後,應於五日內轉送覆判。但認為有提起上訴之必要時,得於十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 撤回上訴之案件,其卷宗及證物已送上訴法院,或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審為實體上之審判者,高等法院或分院應逕予覆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2條,如果有案件需要進行覆判,但卷宗及證物未送上訴法院,原審縣司法處應該在上訴期間屆滿或撤回上訴後五日內,將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呈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接受判決正本及卷宗證物的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則應該在五天內轉送覆判。但如果他們認為有提起上訴的必要,則可以在十天內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案件撤回上訴,而卷宗及證物已經送到上訴法院,或者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審為實體上的審判,高等法院或分院則應該直接進行覆判。

  • 上訴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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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2 條規定:「應行覆判之案件,其卷宗及證物未送上訴法院者,原審縣司法處應於上訴期間屆滿或撤回上訴後五日內,將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