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處之刑事案件未經上訴或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審為實體上之審判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但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案件之一部應覆判者,應將全案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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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處之刑事案件未經上訴或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審為實體上之審判者,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但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案件之一部應覆判者,應將全案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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