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3 條
高等法院或分院發見初判決有疑義事項,得令原審縣司法處查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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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3條,如果高等法院或分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初審判決有疑義的事項,可以要求原審的縣司法處進行查復。這意味著高等法院或分院可以要求原審的縣司法處重新審查案件,以確定判決是否正確或是否有錯誤。這條條文的目的是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平正義,並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的相關法例和範例,我暫時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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