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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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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或分院發見初判決有疑義事項,得令原審縣司法處查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3條,如果高等法院或分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初審判決有疑義的事項,可以要求原審的縣司法處進行查復。這意味著高等法院或分院可以要求原審的縣司法處重新審查案件,以確定判決是否正確或是否有錯誤。這條條文的目的是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平正義,並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的相關法例和範例,我暫時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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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3 條規定:「高等法院或分院發見初判決有疑義事項,得令原審縣司法處查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