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或分院發見初判決有疑義事項,得令原審縣司法處查復。
根據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3條,如果高等法院或分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初審判決有疑義的事項,可以要求原審的縣司法處進行查復。這意味著高等法院或分院可以要求原審的縣司法處重新審查案件,以確定判決是否正確或是否有錯誤。這條條文的目的是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平正義,並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的相關法例和範例,我暫時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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