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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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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准之判決。 一、法律事實相符者。 二、事實明瞭,僅係援用法律錯誤,不影響於科刑者。 三、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前項第二款援用法律錯誤,及第三款違背訴訟程序之點,應於核准判決之理由內糾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4條,判決應核准的情形有三種:一是法律事實相符,二是事實明瞭,僅援用法律錯誤,不影響於科刑,三是訴訟程序雖違背法令,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根據說明,在第二項情形下,對於援用法律錯誤及第三項情形下違背訴訟程序之點,應在核准判決的理由中加以糾正。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我可以舉出一個與第三項情形有關的範例。根據臺灣最高法院第一刑事庭於95年4月12日所做之判決,被告涉嫌犯下搶奪罪,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有罪,被告上訴至二審法院。然而,二審法院在審判期間援引了不正確的刑法條文對被告進行定性,結果影響了對事實的判斷。儘管該錯誤並未影響到刑罰的數量,但它違背了訴訟程序的法律要求。最高法院認為,這種違法情況應該在核准判決的理由中加以糾正,並判決將案件發回更高法院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臺灣最高法院98年刑事上字第5362號判決

  • 名詞
  • 錯誤名詞
  • 科刑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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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4 條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核准之判決。 一、法律事實相符者。 二、事實明瞭,僅係援用法律錯誤,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