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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准之判決。 一、法律事實相符者。 二、事實明瞭,僅係援用法律錯誤,不影響於科刑者。 三、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前項第二款援用法律錯誤,及第三款違背訴訟程序之點,應於核准判決之理由內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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