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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5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更正之判決。 一、事實明瞭,援用法律錯誤,致罪有失入者。 二、主刑之量刑失當者。 三、從刑保安處分失當者。 四、緩刑不合法定條件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認為應加重至處無期徒刑死刑者,應為覆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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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5 條,案件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作出更正的判決: 一、事實明瞭,但援用法律錯誤,致使罪名有失入的情況。該條例強調必須事實明瞭,然而原判決在運用法律時犯了錯誤,使罪名不當地被定罪。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明明是在自衛的情況下對攻擊他的人造成傷害,但卻被誤判為故意傷害罪,此即符合事實明瞭,卻因援用法律錯誤而有罪入的情形。 二、主刑的量刑失當。這表示原判決在判決被告的主刑時,量刑過輕或過重。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犯下嚴重的經濟犯罪,卻只被判處一個月徒刑,此即符合主刑的量刑失當的情形。 三、從刑或保安處分失當。這指的是在原判決中,對於被告人的從刑(如罰金、勞動服務等)或保安處分(如軟禁、退還贓款等)的處理不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犯下輕微的交通違規,卻被判處重罰金,此即符合從刑或保安處分失當的情形。 四、緩刑不符合法定條件。這意味著在原判決中,對於被告人的緩刑(判決後暫緩執行刑罰)的判決不符合法定條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犯下嚴重的暴力犯罪,但卻被判處緩刑,此即符合緩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 根據前款第二款情形,如果認為該案應該加重刑度至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則應該進行覆審的裁定。 這些解釋主要參考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 5 條本身的文字以及相關的判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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