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更正之判決。 一、事實明瞭,援用法律錯誤,致罪有失入者。 二、主刑之量刑失當者。 三、從刑或保安處分失當者。 四、緩刑不合法定條件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認為應加重至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者,應為覆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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