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第 13 條
覆判核准應照初判刑期執行者,刑期自初判經過上訴期間之翌日起算。但其未受羈押之日數不算入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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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13條的規定,如果縣司法處進行覆判並核准後,判決應該按照初判的刑期執行。刑期的計算是從初判經過上訴期間的翌日開始算起。然而,如果被告在覆判期間未被羈押,那麼這段未受羈押的日數不會被計算在刑期之內。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在上訴期間未受羈押的日子不會被算入刑期。這樣做是因為在初判被覆判之前,被告可能已經過了一段無罪的時間,因此不應該將這段時間算在刑期之內。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人在初判後提起上訴,而這個上訴案件的審理時間為一年,最後法院做出覆判並核准了初判,判處一年刑期。那麼這個人實際上只需要在監獄中服刑一年,而不是一年加上上訴期間的一年。這是因為根據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上訴期間未受羈押的日數不算入刑期之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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