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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8.2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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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開啟分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 二、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三、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 五、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 六、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
第 4 條開啟分頁 ↗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初次頒給以三等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從事公共工程建設相關業務,年資十五年以上,得頒給二等;年資二十五年以上,得頒給一等。 二、功績特著,並有具體事蹟。 三、頒給外國人。
  2. 曾獲頒本獎章三等或二等,持續推動公共工程建設相關業務滿三年,並著有績效者,得因積功晉等。
  3. 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第 5 條開啟分頁 ↗本獎章之頒給,除由本會主動推薦者外,公教人員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第 6 條開啟分頁 ↗本獎章頒給之推薦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獎章之頒給每年辦理一次。但得視特殊需要不定期辦理。 二、本會原則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函請各機關(構)、團體,於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填具推薦頒給本獎章事實表(如附表一)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查填受推薦人最近三年內有無第三條所定情形,或所督導、主持、規劃或執行之公共工程有無發生工安事件、民眾傷亡事故、違背工程倫理等情事(查證表如附表二),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就各機關(構)之公教人員、團體之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認有符合第二條規定頒給事蹟者,得填具前款所定事實表、查證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推薦。
第 7 條開啟分頁 ↗
  1. 本獎章頒給之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初審:受理推薦後,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審查。 二、複審: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組成審查小組,就推薦頒給本獎章之事蹟予以審查及評定等次,必要時得邀請推薦之機關(構)、團體列席說明;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報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得獎人員。
  2. 前項第二款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本會副主任委員二人及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就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及專家聘兼之。
第 8 條開啟分頁 ↗本獎章每年獲獎人數原則為一人至三人。但得視受推薦人之貢獻度,酌增名額或從缺。
第 9 條開啟分頁 ↗
  1. 本獎章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 本獎章與附發小型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三。
  3. 頒給本獎章應附證書,其格式如附表四;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8.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