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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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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初次頒給以三等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從事公共工程建設相關業務,年資十五年以上,得頒給二等;年資二十五年以上,得頒給一等。 二、功績特著,並有具體事蹟。 三、頒給外國人。
  2. 2.曾獲頒本獎章三等或二等,持續推動公共工程建設相關業務滿三年,並著有績效者,得因積功晉等。
  3. 3.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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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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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4 條規定:「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初次頒給以三等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