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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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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獎章頒給之審查作,規定如下: 一、初審:受理推薦後,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審查。 二、複審: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組成審查小組,就推薦頒給本獎章之事蹟予以審查及評定等次,必要時得邀請推薦之機關(構)、團體列席說明;經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報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得獎人員。
  2. 2.前項第二款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本會副主任委員二人及主任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就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及專家聘兼之。
  • 名詞
  • 予以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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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7 條規定:「本獎章頒給之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初審:受理推薦後,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