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獎章頒給之推薦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獎章之頒給每年辦理一次。但得視特殊需要不定期辦理。 二、本會原則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函請各機關(構)、團體,於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填具推薦頒給本獎章事實表(如附表一)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查填受推薦人最近三年內有無第三條所定情形,或所督導、主持、規劃或執行之公共工程有無發生工安事件、民眾傷亡事故、違背工程倫理等情事(查證表如附表二),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就各機關(構)之公教人員、團體之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認有符合第二條規定頒給事蹟者,得填具前款所定事實表、查證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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