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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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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 二、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三、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 五、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 六、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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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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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2 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