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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69 年 08 月 1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本院為編輯解釋及判例,設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最高法院院長,本院秘書長兼任。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就本院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遴派兼任之。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 3 條

本會編輯解釋及判例,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至三人,負責審查分類。

第 4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助理員若干人,其人員由主任委員就本院及所屬機關之人員調用之,如因事務繁多並得酌用臨時雇員。

第 5 條

本會調用人員均無給職,但必要時,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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