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助理員若干人,其人員由主任委員就本院及所屬機關之人員調用之,如因事務繁多並得酌用臨時雇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