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助理員若干人,其人員由主任委員就本院及所屬機關之人員調用之,如因事務繁多並得酌用臨時雇員。
依據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設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助理員等人員,其人員由主任委員根據本院及所屬機關之需求進行調用,並且如因事務繁多,還可以臨時雇用人員。 參考資料: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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