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助理員若干人,其人員由主任委員就本院及所屬機關之人員調用之,如因事務繁多並得酌用臨時雇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設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幹事、助理員等人員,其人員由主任委員根據本院及所屬機關之需求進行調用,並且如因事務繁多,還可以臨時雇用人員。 參考資料: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