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編輯解釋及判例,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至三人,負責審查分類。
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本會編輯解釋及判例時,可以由主任委員指定二至三名委員負責審查分類。根據最新修正的民國108年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2項,這條規定生效於108年7月4日。相關參考資料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7年6月17日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這份決議將該判例編輯為範例判例。這條規程的一個範例可能是,主任委員指定了三名委員來審查並分類判例編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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