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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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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編輯解釋及判例,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至三人,負責審查分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本會編輯解釋及判例時,可以由主任委員指定二至三名委員負責審查分類。根據最新修正的民國108年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2項,這條規定生效於108年7月4日。相關參考資料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7年6月17日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這份決議將該判例編輯為範例判例。這條規程的一個範例可能是,主任委員指定了三名委員來審查並分類判例編輯工作。

  • 判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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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編輯解釋及判例,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至三人,負責審查分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