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解釋及判例編輯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最高法院院長,本院秘書長兼任。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就本院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遴派兼任之。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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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主任委員由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最高法院院長,本院秘書長兼任。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就本院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遴派兼任之。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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