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因越界建築,嗣經法院判決其占用鄰地部分係有占有權源,該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請求拆除,則其建築物於辦理變更設計時應否檢附該占用部分鄰地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抑或得依該法院判決書視為土地使用權利文件乙案,復請查照。函釋內政部營署建管字第1000016688號
- 五7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之法院判決書免稅而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花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20450700號令
五7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憑之法院判決書免稅而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貼花
- 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爭議土地檢附法院判決書辦理地籍調查補正事宜函內政部台(89)內地字第8905229號函
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爭議土地檢附法院判決書辦理地籍調查補正事宜
- 納稅人持判決書申報契稅並申請核發逾核課期間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查明屬實應予核發函釋臺灣省稅務局稅二字第8736800號函
納稅人持判決書申報契稅並申請核發逾核課期間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查明屬實應予核發
- 法院判決之被告或其管理人與登記簿所載不符者,原告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仍應依法審查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601820號函
法院判決之被告或其管理人與登記簿所載不符者,原告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仍應依法審查
- 二8重劃後持重劃前之判決書申報移轉其移轉現值之認定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850034869號函
二8重劃後持重劃前之判決書申報移轉其移轉現值之認定
- 一18持判決書申報共有土地分割縱部分共有人發生異動仍應受理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8007804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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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3完稅後同一權利人另以判決書申請登記應再申報移轉現值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790081110號函
一13完稅後同一權利人另以判決書申請登記應再申報移轉現值
- 持憑刑事判決書,尚難據以申請變更土地標示登記函內政部台(78)內地字第742717號函
持憑刑事判決書,尚難據以申請變更土地標示登記
- 持憑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之判決書,可就本訴部分判決先行辦理登記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469925號函
持憑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之判決書,可就本訴部分判決先行辦理登記
- 以法院判決書申報移轉應依判決主文所示課稅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23981號函
以法院判決書申報移轉應依判決主文所示課稅
- 為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可否依地方法院之判決書,將使用執照起造人名義塗銷並變更為原起造人名義(未辦理名義變更前之起造人)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266923號
- 重測標示變更登記之土地,法院確定判決書仍援引重測前面積時,其移轉登記辦理程序函內政部台(67)內地字第795593號函
重測標示變更登記之土地,法院確定判決書仍援引重測前面積時,其移轉登記辦理程序
- 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命由共同起造人會申請使用執照,如共同起造人中拒不會同申請時,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以確定判決書為證明申請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時,得將受判決應會同申請之共同起造人姓名逕為填入「起造人」欄,並附具判決書、註記事由,請查照辦理。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95644號
-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368397號函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
- 無上訴之案件以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為判決確定日函釋台灣省稅務局80.7.19.稅三字第8034096號函
無上訴之案件以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為判決確定日
- 以法院判決書申報移轉應依判決主文所示課稅函釋財政部74.10.28.台財稅第23981號函
以法院判決書申報移轉應依判決主文所示課稅
- 納稅人持判決書申報契稅並申請核發逾核課期間案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查明屬實應予核發函釋財政部
納稅人持判決書申報契稅並申請核發逾核課期間案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查明屬實應予核發
刑事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官依據審理結果製作之文書。
應受送達人
訴訟文書應該送交之對象。例如判決書應該送交被告,被告就是判決書之應受送達人。
教示條款
指法律規定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判決書應載明的告知條款,使當事人得以清楚明白可行的救濟途徑及法律效果。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14條第1項規定:「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規定:「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行政法院。」此外,教示條款也包括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行政處分,所為救濟途徑的告知條款。包括:表明行政處分的意旨,以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確認之訴
原告對被告請求判決確認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證書的真假、作為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存在與否的訴訟。
容有未洽
比喻無法調和或不能相容,是一種比較委婉的否定語法。「容有未洽」這個名詞,在判決書中,是指法院對於某項事實或法律上主張,認為有誤會或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不予採信的意思。
小額訴訟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的金錢、其他代替物(例如:黃金)或有價證券(例如:股票)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或者雖然超過50萬元,但當事人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即為小額訴訟事件。小額訴訟程序相較於簡易及通常訴訟程序具有簡便、迅速、經濟的特徵。例如:1.原告起訴時可以用表格化的訴狀,2.案件由地方法院法官獨任審理,3.當事人同意或是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時,可以不用調查證據,4.容許法官使用簡化、表格化的判決書,只記載主文,於必要時才記載爭執事項的理由要領,5.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6.第二審原則上不能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7.不能再對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等。
科刑判決
科刑判決是法院認定為有罪且應處罰的判決。例如: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此即為科刑判決。
遲誤期間
法律規定訴訟關係人為特定訴訟行為,必須遵守一定的期間,如果未於該期間內為之,即屬遲誤期間,原則上會發生失權的效果。例如,法律規定上訴必須於收受判決20天內提起,超過20天沒有上訴,之後就不得提起上訴。至於法院酌量情形所定的訴訟行為期間,訴訟關係人雖然有所遲誤,但如果在法院尚未以訴訟行為不合法駁回前,就已經補正該訴訟行為(例如,未遵期提供訴訟費用擔保,但在法院裁定駁回其訴前,己供擔保者,民事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參照),則不會發生失權的效果。
宣示判決筆錄
法院宣示判決時,書記官將宣示的內容及情形紀錄下來,由書記官及審判長在上面簽名製成公文書,稱為宣示判決筆錄。
上訴狀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所提出之書狀,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書狀格式可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外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該書狀就是上訴狀。 例如:人民甲(原告)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後,被告為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所提出表明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理由的書狀,就是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