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字第 11403508800 號
所詢國人提憑法院民事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決書,是否足以符合認領要件,應由戶政機關就個案情形,綜合相關事證,本於職權審認之
法律字第 10803509650 號
民眾農業用地,倘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其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登記者,地政機關自應受理並辦理,應無所謂訂定合理過渡期間問題;另已興建農舍農業用地,雖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並向地政機關申辦完成分割登記,與其套繪管制應否解除,係屬二事,此等情形,可否及如何解除套繪管制,事涉上述辦法規定之農地管理政策如何落實,屬於政策決定事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酌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3167 號
當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雖非民事判決書及支付命令之應記載事項,惟若經當事人提供,並由法院加以記載者,除有助於確認裁判對象外,亦便利當事人查報債務人財產或辦理相關登記,自未逾越該特定目的所必要之範圍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23925 號
虛偽結婚案件判決書固非不得檢送戶政機關參考,但其是否確定,因有上訴制度,狀態未明,恐無實益,且刑事確定案件均移送檢察署執行,如需相關資料以催告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宜與地方法院檢察署協調由其提供或個案函詢法院告知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3990 號
對現於本國境內之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之開庭通知書、傳票、判決書及送達證書等,如有必要時,自得附外國語文譯本。惟有無必要,允由法官視個案具體情狀,妥為決定。另,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已延攬計 20 種語言之特約通譯 163 人,除函送所轄地方法院外,並於網站張貼簡易名冊供各界參考
94年度署聲議字第 208 號
會到場找麻煩,致當日不敢到處,並提出法院准予離婚判決書及通常保護令為證,惟查此一事由尚非屬所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正當事由,且異議人於行政執行處94 年 5 月 9 日詢及為何不以電話請假時,亦稱自認只是人頭而非董事長,所以對到處說明乙事沒那麼注意,足見異議人之不到場並非不可歸責於異議人;況且異議人若畏懼在行政執行處遇見前夫而不敢前來,亦可委任代理人到該處說明,詎異議人於指定期日並未委任代理人到該處說明,則行政執行處於異議人經合法通知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該處說明後,限制異議人出境(海)及非經許可不得遷離住居地,核與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485 號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 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依第 39 條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 1 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徵收期間係自稽徵機關原核定應納或應補徵稅額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惟如有暫緩或停止執行之原因者,則該暫緩執行期間可予扣除。」「…上開暫緩執行扣除之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及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方得移送強制執行,則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之前(含第 30 日)均不得移送強制執行,亦即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前(含第 30 日)均暫緩移送執行,因此上開暫緩執行扣除之期間,宜計算至稽徵機關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訂繳納期限屆滿後 30 日。」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第 3 項、第 39 條第 1 項、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3 項所明定及財政部 89 年 11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0890068965 號、91年 3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1870 號函釋有案。系爭稅捐之徵收期間,應自原限繳期間屆滿之翌日,即 85 年 3 月 26 日起算 5 年,並扣除上述暫緩移送之期間,該 5 年徵收期間應至 91 年 8 月 25 日屆滿,而移送機關係於 90 年 12 月間即移送執行,故異議人主張系爭罰鍰已逾 5 年徵收期間,不得執行云云,顯無理由。
刑事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官依據審理結果製作之文書。
裁判書
法院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包括判決及裁定,統稱為裁判書。
訓示期間
訓示期間係為監督公務員執行職務而設,如宣示判決期間(刑訴 311)、交付裁判書原本期間(刑訴 226),其遲誤僅生廢弛職務之行政懲戒問題而已,不生違法問題;也有就訴訟關係人為訴訟行為而設,如提出答辯書期間(刑訴 383)、添具意見書期間(刑訴 385),即使遲誤也不生失權效果。
上訴期間
上訴權人收到法院判決書,如不服該判決,得提起上訴的期間。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是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十日內,上訴權人可以提上訴,超過上訴期間就不能再上訴了。
自由心證
法官根據審理中所出現的當事人辯論旨趣及調查證據結果,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依自由意志形成確信,以判斷事實真偽。自由心證並非意謂法官形成心證漫無限制,仍不得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應該在判決書中記載清楚,以避免濫用。例如:甲、乙二人開車相撞,二人互相指責對方闖紅燈,此時證人丙到庭證述他跟甲是同向,當時是綠燈,乙不顧燈號從左方開進路口,另一名跟乙同向的機車騎士丁也作證表示他當時正在路口停等紅綠燈,乙就從他身邊開過。法官綜合卷證資料判斷乙所言不實,不可採納,就是依自由心證所得的結果。
起訴狀
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寫明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訴訟標的與請求原因事實,向法院提出。起訴狀之參考範例,可參閱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
他造
訴訟就像是一個正三角型結構,原告、被告分別是在三角型的左右兩端,而法院則是居於中立的立場裁判。法院的判決書中,「兩造」指的是「雙方」,就是三角型的左右兩端,亦即原告及被告;「一造」就是「一方」的意思,指的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至於「他造」,就是「另一方」、「對方」的意思。例如,原告的他造就是被告,反過來說,被告的他造就是原告。
判決之確定
敗訴的當事人不能依上訴程序對判決聲明不服,而處於不能廢棄(民事)或變更之狀態。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399條)。
拒卻
所謂「拒卻」,是指訴訟當事人得依法定的原因,向法院聲請排除特定人參與訴訟。舉例而言,法院審理案件,常需要專業人士(如鑑定人)協助判斷事實,鑑定人作成的鑑定報告內容,對於判決結果具有影響性,為避免鑑定報告不當影響判決結果,當事人可以用書狀或當庭聲請的方式,釋明原因及理由,拒卻法院所選任的鑑定人。
以實其說
「以實其說」就是「用來證實他的說法」的意思。在判決書中,「以實其說」通常會與是否提出證據證明的文句連用。例如,倘若判決書中記載「原告對其所稱某事,業已提出A證據以實其說」,意思就是原告已經提出A證據證明其主張實在;倘若判決書記載「原告對其所稱某事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意思就是原告只是空泛的陳述,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他的主張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