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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持判決書申報共有土地分割縱部分共有人發生異動仍應受理

會議日期 81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一18持判決書申報共有土地分割縱部分共有人發生異動仍應受理

函釋全文

共有人之一單獨持法院判決書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現值申報,雖在訴訟尚未確定前,部分共有人將其中部分土地持分出售與非共有人,致所申報之共有土地分割取得各筆土地之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與法院判決分割結果不同,仍應受理該土地現值申報。(財政部81/01/15台財稅第8007804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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