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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憑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之判決書,可就本訴部分判決先行辦理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持憑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之判決書,可就本訴部分判決先行辦理登記

要旨

持憑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之判決書,可就本訴部分判決先行辦理登記

內容

按本訴與反訴係各別之訴訟,自得為各別之判決,本案法院雖就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亦應屬個別獨立之訴訟判決。從而本訴原告申請就本訴部分之判決先行辦理登記,尚非法所不許。至反訴部分之判決以標的物已有查封登記而未能再依判決為抵押權設定登記,宜由當事人循司法途徑另行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持憑本訴與反訴同時判決之判決書,可就本訴部分判決先行辦理登記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01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