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法院判決書申報移轉應依判決主文所示課稅
要旨
以法院判決書申報移轉應依判決主文所示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以法院民事判決書,申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其移轉原因依判決主文為移轉登記,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說明:二、查「判決之執行,應依主文所表示,主文不明時,始得參照理由加以解釋」最高法院民國18年抗字第241號著有判例。本案地方法院判決主文係許君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林君,則林君於74/01/23持法院判決書申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自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財政部74/10/28台財稅第239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4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