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法院判決書申報移轉應依判決主文所示課稅
要旨
以法院判決書申報移轉應依判決主文所示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以法院民事判決書,申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其移轉原因依判決主文為移轉登記,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說明:二.查「判決之執行,應依主文所表示,主文不明時,始得參照理由加以解釋」最高法院民國十八年抗字第二四一號著有判例。本案××地方法院判決主文係許君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林君,則林君於74.1.23.持法院判決書申報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自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財政部74.10.28.台財稅第二三九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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