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3完稅後同一權利人另以判決書申請登記應再申報移轉現值
要旨
一13完稅後同一權利人另以判決書申請登記應再申報移轉現值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訂立土地買賣移轉契約並申報現值完納土地增值稅後,因涉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由權利人檢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登記時,前經內政部78年2月16日台(78)內地字第675874號函釋,應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及第47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由權利人另行申報其移轉現值。至重行申報現值所計徵之土地增值稅,得就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抵繳,如有差額稅款,再行補繳。(財政部79/04/07台財稅第7900811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