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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上訴之案件以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為判決確定日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無上訴之案件以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為判決確定日

函釋全文

依契稅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復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所稱「上訴期間」依同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案既未於上開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阻其確定,則法院判決確定日,應以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為準。(台灣省稅務局80.7.19.稅三字第八○三四○九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無上訴之案件以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為判決確定日由台灣發布,要旨:無上訴之案件以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為判決確定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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