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爭議土地檢附法院判決書辦理地籍調查補正事宜
要旨
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爭議土地檢附法院判決書辦理地籍調查補正事宜
要旨
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爭議土地檢附法院判決書辦理地籍調查補正事宜
內容
按「……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2點定有明文。另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而認此項判斷有既判力。」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292號著有判例。本案依貴府卷附資料所示,貴縣花壇鄉○○段○○○、○○○地號土地間界址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地籍圖重測作業自應依前開執行要點規定辦理;至同段○○○地號土地與前開2筆土地間界址,尚非該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如發生界址爭議情事,仍應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等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按:原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2點,91年2月7日修正為第16點)(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16點規定,於102年2月7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