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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

會議日期 59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

要旨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59年5月20日台(59)函民決3626號函以:「查件土地登記聲請人所提:『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144條第1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故本件聲請土地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地政機關似應予辦理。」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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