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
要旨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
要旨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
內容
一、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59年5月20日台(59)函民決3626號函以:「查件土地登記聲請人所提:『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民法第144條第1項僅認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故本件聲請土地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地政機關似應予辦理。」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