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重劃後持重劃前之判決書申報移轉其移轉現值之認定
要旨
二8重劃後持重劃前之判決書申報移轉其移轉現值之認定
函釋全文
權利人於土地重劃後始持重劃前經法院判決移轉確定之判決書,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移轉現值之審核,仍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另查本案法院之判決係屬給付判決,而非形成判決,其所有權移轉應經登記始生效力,因此本案重劃費用證明書,仍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君為核發對象,並於○君移轉土地時,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重劃負擔總費用。(財政部85/01/26台財稅第8500348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