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 二、盆地:Basin 。 三、島嶼:Island。 四、群島:Islands 。 五、列嶼:Archipelago 。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 Bar。 八、岬角: Cape 。 九、山:Mountain。 十、山脈:Mountains 。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 十三、湖、潭: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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