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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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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洪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依下游既設管、抽水站及排水承受水體等排水能力,選定設置位置。 二、滯洪池設計容量,至少應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區域性下水道計畫採用頻率之降雨強度及出水口外水位計算。 三、滯洪池容量,應依開發前後逕流數之改變、下游排水設施之排水能力及設計集流時間等因素定之。 四、滯洪池之構造為堰堤式、掘進式或地下式者,應以重力方式放流。但因現地條件限制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機械抽排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11條的規定,雨水調節池的設置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 位置選擇:應依照下游已建立的管渠、抽水站和排水承受水體等排水能力來選定雨水調節池的位置。 2. 容量計算:調節池的設計容量應至少考慮五十年以上一次頻率的降雨強度,來計算開發後的雨水最大逕流量。 3. 容量決定:設計調節池的容量時,應考慮開發前後逕流係數的改變,以及下游排水設施的排水能力和設計集流時間等因素。 4. 構造方式:雨水調節池的構造可以是堰堤式、掘進式或地下式,但放流方式應採用重力方式。 根據上述資料的描述,可以得知雨水調節池的設置需要考慮排水能力、降雨強度、逕流係數和設計集流時間等因素。此外,調節池應符合重力放流的要求。

  • 名詞
  • 承受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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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11 條規定:「滯洪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依下游既設管渠、抽水站及排水承受水體等排水能力,選定設置位置。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