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四 章 儀表控制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處理設施之控制設備規定如下: 一、處理過程之控制,應考量處理過程之特殊性、控制方式之種類與信賴度及維護管理難易等因素,得選用下列之單項或組合: (一)單獨控制。 (二)程序控制。 (三)連鎖控制。 二、處理設施之操作方式,依設施規模、用地條件、設置內容、作業型態及作業環境等而定。為達到順利運轉及合理維護管理,得選用下列之單項或組合: (一)現場手動控制方式。 (二)遠端控制方式。 (三)自動控制方式。 三、控制機器之選定,應考量控制目的、反應特性、使用範圍、操作能力、可信度及管理難易等因素。
儀表控制化之程度應視設施之規模大小、日後維修之難易、操作人員之技術程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
儀表配備規定如下: 一、儀表配備用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種類,應依其目的選擇。 二、傳訊器應適合計測目的及裝設地點之環境條件,其校正依實測結果而定。 三、收訊器及控制器之種類及裝設方式,應適合其使用目的,現場設備之儀表盤應適合其管理方式,並應與主控室數據監控系統及主管機關要求之其他遠端系統相配合。 四、操作器應適合其操作目的,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視需要同時具有遠端控制及現場操作裝置;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應選擇最適合控制目的;操作抽水機及其他設備所組合之控制設備,應適合其操作目的且需操作安全。 五、訊號之傳輸應為有線傳輸或無線網路訊號。 六、儀表控制設備之電源,應配有不斷電系統。
儀表設備配置規定如下: 一、應具管理上所必要之流量、水位、酸鹼值、溶氧量、溫度、壓力、餘氯量等數據及考慮操作人員安全,並應設置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氫等危險氣體之測定及警告設備,應予以適當之監控。 二、加藥設備之儀表控制設備,應能達最佳之加藥效果,其主要部分應具充分之耐腐蝕性。其操作過程應與未儀表化之操作過程密切配合。 三、抽水設備之儀表控制設備,應符合抽水機運轉之目的及經濟、安全、可靠之操作原則。 四、電力設備之儀表控制應考量以相互配合並具有高度之安全性,且能使能源之管理經濟而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