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配備規定如下: 一、儀表配備用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種類,應依其目的選擇。 二、傳訊器應適合計測目的及裝設地點之環境條件,其校正依實測結果而定。 三、收訊器及控制器之種類及裝設方式,應適合其使用目的,現場設備之儀表盤應適合其管理方式,並應與主控室數據監控系統及主管機關要求之其他遠端系統相配合。 四、操作器應適合其操作目的,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視需要同時具有遠端控制及現場操作裝置;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應選擇最適合控制目的;操作抽水機及其他設備所組合之控制設備,應適合其操作目的且需操作安全。 五、訊號之傳輸應為有線傳輸或無線網路訊號。 六、儀表控制設備之電源,應配有不斷電系統。
根據上述法規,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56 條是有關儀表配備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儀表配備應根據其目的選擇使用的儀器和計量、控制信號的種類。收訊器、控制器和儀表盤的選擇應適應其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並與主控室相配合。操作器應適應其操作目的,自動控制系統的操作器可能需要同時具有遙控和現場操作裝置。控制閥的型式和口徑應適合控制目的,操作抽水機和其他設備所組合的控制設備應適合其操作目的且需確保操作安全。訊號傳輸應為有線傳輸,並應防止電磁感應的干擾。但在有關機關的認可下,也可以採用無線電傳輸。長距離的傳輸線應該有備用線路,並且在建築物設計之前需要先進行配線和管道的計劃。訊號轉換器的型式和精確度應選擇適合其使用目的且不損壞系統功能的裝置。儀表控制設備的電源應該是穩定的電壓、電流和頻率,儀表控制設備使用的空氣源、高壓水源和高壓油源的設備應符合儀表設備的要求,並具有足夠的容量。對於儀表用動力源故障或停電可能引起的錯誤操作,應該有適當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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