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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儀表配備規定如下: 一、儀表配備用儀器及其計測、控制信號種類,應依其目的選擇。 二、傳訊器應合計測目的及裝設地點之環境條件,其校正依實測結果而定。 三、收訊器及控制器之種類及裝設方式,應適合其使用目的,現場設備之儀表盤應適合其管理方式,並應與主控室數據監控系統及主管機關要求之其他遠端系統相配合。 四、操作器應適合其操作目的,自動控制系統之操作器,視需要同時具有遠端控制及現場操作裝置;控制閥之型式及口徑,應選擇最適合控制目的;操作抽水機及其他設備所組合之控制設備,應適合其操作目的且需操作安全。 五、訊號之傳輸應為有線傳輸或無線網路訊號。 六、儀表控制設備之電源,應配有不斷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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