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設計規定如下: 一、設置時應考量地形及用地形狀、大小,採用集中或分區處理,並得預留擴建用地。 二、計畫污水量之規定: (一)計畫污水量按初級處理、二級處理、高級處理程度,依下表設計: ┌──┬────┬───────────┬──────┐ │處理│ │ 計 畫 污 水 量 │ │ │ │設 施├─────┬─────┤備 註│ │程度│ │合 流 式│分 流 式│ │ ├──┼────┼─────┼─────┼──────┤ │初級│污水處理│計畫最大日│計畫最大日│合流式之消毒│ │處理│設施單元│污水量 │污水量 │設備考慮雨天│ │ │ │ │ │計畫污水量 │ ├──┼────┼─────┼─────┼──────┤ │二級│污水處理│計畫最大日│計畫最大日│ │ │處理│設施單元│污水量 │污水量 │ │ ├──┼────┼─────┼─────┼──────┤ │高級│污水處理│需要處理水│需要處理水│ │ │處理│設施單元│量 │量 │ │ └──┴────┴─────┴─────┴──────┘ (二)污水處理廠進流污水量及水質,應依地域之特性及事業廢水狀況事先調查預估。必要時,得設置污水調節池。 三、處理方法之選擇應考慮放流水標準及承受水體之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並依處理廠位置及其規模、建設及操作等經濟因素及相關資源等,配合處理設施設計之指標,計算污染物質之去除率,決定最適當之處理方法。 四、設計指標以五日生化需氧量及懸浮固體表示,其各級污水處理程度及其去除率範圍規定如下: ┌──┬──┬─────────────┬────────┐ │處理│處理│去 除 率 (%) │ ││程度│方法├───────┬─────┤備 註││ │ │生化需氧 │懸浮固體 │ ││ │ │量(BOD) │(SS) │ │├──┼──┼───────┼─────┼────────┤│初級│沉澱│二十五-四十 │四十-六十│其他與此相當程度││處理│法 │ │ │之處理方法:純氧││ │ │ │ │活性污泥法、旋轉││ │ │ │ │生物盤接觸法、接││ │ │ │ │觸曝氣法、氧化渠││ │ │ │ │法、延長曝氣法、││ │ │ │ │回分式活性污泥法│├──┼──┼───────┼─────┼────────┤│二級│標準│八十五-九十五│八十-九十│ ││處理│活性│ │ │ ││ │污泥│ │ │ ││ │法 │ │ │ │└──┴──┴───────┴─────┴────────┘
根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39條的規定,污水處理廠的設計規定如下: 1. 設置時應考量地形及用地形狀、大小,並根據集中或分區處理方式選擇設計方案,同時需要預留擴建用地。 2. 污水處理廠的設計應根據初級處理、二級處理和高級處理的程度,按照計畫最大日合流式或分流式的最大污水量設計。對於合流式的處理設施,需要考慮雨天計畫污水量的消毒設備。污水處理廠進流污水量及水質,需要根據地區特性和事業廢水的情況事先調查預估,必要時可以設置污水調節池。 3. 處理方法的選擇應考慮放流水標準、承受水體的水體分類和水質標準,並根據處理廠的位置、規模、建設和操作等經濟因素和相關資源,配合處理設施設計的指標,計算污染物的去除率,決定最適當的處理方法。 4. 設計指標以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懸浮固體表示,根據不同的污水處理程度,規定了去除率的範圍。初級處理方法包括沉澱法,去除率為25-40%的生化需氧量和40-60%的懸浮固體。其他相當程度的處理方法則包括純氧活性污泥法、旋轉生物盤接觸法、接觸曝氣法、氧化渠法、延長曝氣法、回分式活性污泥法等。二級處理方法包括標準活性污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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