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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污水處理廠設計規定如下: 一、設置時應考量地形及用地形狀、大小,採用集中或分區處理,並得預留擴建用地。 二、計畫污水量之規定: (一)計畫污水量按初級處理、二級處理、高級處理程度,依下表設計: ┌──┬────┬───────────┬──────┐ │處理│ │ 計 畫 污 水 量 │ │ │ │設 施├─────┬─────┤備 註│ │程度│ │合 流 式│分 流 式│ │ ├──┼────┼─────┼─────┼──────┤ │初級│污水處理│計畫最大日│計畫最大日│合流式之消毒│ │處理│設施單元│污水量 │污水量 │設備考慮雨天│ │ │ │ │ │計畫污水量 │ ├──┼────┼─────┼─────┼──────┤ │二級│污水處理│計畫最大日│計畫最大日│ │ │處理│設施單元│污水量 │污水量 │ │ ├──┼────┼─────┼─────┼──────┤ │高級│污水處理│需要處理水│需要處理水│ │ │處理│設施單元│量 │量 │ │ └──┴────┴─────┴─────┴──────┘ (二)污水處理廠進流污水量及水質,應依地域之特性及事業廢水狀況事先調查預估。必要時,得設置污水調節池。 三、處理方法之選擇應考慮放流水標準承受水體之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並依處理廠位置及其規模、建設及操作等經濟因素及相關資源等,配合處理設施設計之指標,計算污染物質之去除率,決定最適當之處理方法。 四、設計指標以五日生化需氧量及懸浮固體表示,其各級污水處理程度及其去除率範圍規定如下: ┌──┬──┬─────────────┬────────┐ │處理│處理│去 除 率 (%) │ ││程度│方法├───────┬─────┤備 註││ │ │生化需氧 │懸浮固體 │ ││ │ │量(BOD) │(SS) │ │├──┼──┼───────┼─────┼────────┤│初級│沉澱│二十五-四十 │四十-六十│其他與此相當程度││處理│法 │ │ │之處理方法:純氧││ │ │ │ │活性污泥法、旋轉││ │ │ │ │生物盤接觸法、接││ │ │ │ │觸曝氣法、氧化││ │ │ │ │法、延長曝氣法、││ │ │ │ │回分式活性污泥法│├──┼──┼───────┼─────┼────────┤│二級│標準│八十五-九十五│八十-九十│ ││處理│活性│ │ │ ││ │污泥│ │ │ ││ │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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