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曝氣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及曝氣滯留時間定之。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池寬或直徑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為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四公尺至六公尺,出水高為五十公分,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池邊應設寬九十公分以上之維護走道並設護欄。 三、曝氣方式、送氣量及曝氣之裝置: (一)曝氣方式應能使污水產生渦流,並使懸浮固體保持懸浮狀態。 (二)送氣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 (三)曝氣裝置得使用散氣板、散氣盤、散氣管或噴氣口等。材質應具耐酸、耐鹼及耐久性,其設置位置宜於曝氣池下方及易於取出維護之處。 四、曝氣停留時間為十分鐘至二十分鐘;有迴流活性污泥者為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五、迴流剩餘活性污泥者,其迴流量為計畫最大日剩餘活性污泥量之百分之百。 六、除在池之進出口設置開關或閘門,調節流量外,並應設置消泡設備。
根據上述法規,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41條對預先曝氣池的設置進行了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預先曝氣池應根據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和曝氣滯留時間來確定容量。池的形狀可以是矩形或圓形,寬度或直徑應為水深的一倍至兩倍,並且具有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應為四公尺至六公尺,出水口的高度應為五十公分,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池邊應設有寬九十公分以上的維護走道並設有護欄。曝氣方式、送氣量和曝氣裝置方面,應該能夠產生污水渦流並保持懸浮固體的懸浮狀態。送氣量應根據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進行設計。曝氣裝置可以使用散氣板、散氣盤、散氣管或噴氣口等材質應具耐酸、耐鹼和耐久性,並應該便於在曝氣池下方進行維護。曝氣停留時間應為十分鐘至二十分鐘;如果有迴流活性污泥,則應為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對於迴流剩餘活性污泥,迴流量應為計畫最大日剩餘活性污泥量的百分之百。此外,除在池的進出口設置開關或閘門以調節流量外,還應該設置消泡設備。此法規對預先曝氣池的設置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和規範。 依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該法條針對預先曝氣池的設置進行了相關規定。透過該法條,可以了解預先曝氣池應該如何設計和操作,以確保有效的廢水處理和污水的適當處置。根據法律的要求,預先曝氣池的容量應根據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和曝氣滯留時間來確定。此外,池的形狀和尺寸有相應的規範,並且曝氣方式、送氣量以及曝氣裝置都需要符合相應的要求。此外,還需要注意池的出水高度、維護走道和護欄的設置,以及開關或閘門的安裝和消泡設備的設置等。這些法規對於建設和管理預先曝氣池具有指導和管理的作用,以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作和環境保護的實施。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預先曝氣池設置規定。https://www.epa.gov.tw/Upload/3F1F9FC5-2C16-4B86-AA63-1E92A7C723F6/20220224143148936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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