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初步沉澱池: (一)池之形狀為矩形時,矩形池長與寬之比為三比一至五比一,寬度及長度依刮泥設備而定,其寬度為五公尺以下,長度為四十公尺以下,池數為二池以上,為水密性構造,並應設置刮泥設備。圓形池池底坡度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矩形池池底坡度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二)漏斗型之污泥貯留槽壁應與水平成六十度以上。 (三)初步沉澱池之計畫污水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其有效水深、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及溢流負荷等規定如下表: ┌────┬───────┬───────┐ │處理方法│有效水深(m) │水面積負荷 │ │ │ │(m³/m2.日) │ ├────┼───────┼───────┤ │活性污泥│二點五-四點零│三十五-七十 │ │法 │ │ │ ├────┼───────┼───────┤ │生物膜法│二點五-四點零│二十五-五十 │ └────┴───────┴───────┘ ┌───────┬──────┐ │沉澱時間 │溢流負荷 │ │(小時) │(m³/m.日)│ ├───────┼──────┤ │一點五至二 │一百二十- │ │ │二百五十 │ ├───────┼──────┤ │二點零至二點五│一百以下 │ └───────┴──────┘ (四)池牆之出水高為五十公分,在進流口應設置整流壁。 (五)出水設備以使用溢流堰者為主,並設置除渣設備。止渣板之板頂距水面十公分,板底在水面下三十公分至四十公分。 (六)矩形池應設有連續轉動式或往復式刮泥板,刮泥板速度為每分鐘零點三公尺至一點二公尺,圓形池宜設迴轉式刮泥板,以每小時一週轉至三週轉,刮泥板外週速度為每分鐘三公尺以下。 (七)污泥應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應為一百五十公厘以上,排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點設清除口。 二、最終沉澱池: (一)最終沉澱池之計畫污水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其有效水深、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及溢流負荷等範圍規定如下表: ┌──────┬───────┬───────┬────┐ │處理方法 │有效水深(m) │水面積負荷 │沉澱時間││ │ │(m³/m2.日) │(小時)│├──────┼───────┼───────┼────┤│活性污泥法(│二點五-四點零│二十-三十 │三-五 ││高負荷型)、│ │ │ ││生物膜法 │ │ │ │├──────┼───────┼───────┼────┤│活性污泥法 │三點零-四點零│八-十二 │六-十二││(低負荷型)│ │ │ │└──────┴───────┴───────┴────┘ ┌───────┐ │溢流負荷 │ │(m³/m.日) │ ├───────┤ │八十-一百五十│ │ │ │ │ ├───────┤ │五十以下 │ │ │ └───────┘ (二)池牆之出水高為五十公分,整流壁之設置同初步沉澱池。 (三)出水設備以溢流堰為主。 (四)污泥得藉水位差排放或以抽泥機抽排,其排泥管之口徑應為一百五十公厘以上,排泥管之配置應考慮易於清除,並在適當地點設清除口。 (五)其餘形狀、構造、刮泥機設備依照前款初步沉澱池之規定 置。
根據上述法規,「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2 條」中闡述了沉澱池的設置規定。根據該法規,沉澱池分為初步沉澱池和最終沉澱池兩種類型。 初步沉澱池: 1. 初步沉澱池的形狀可以是矩形或圓形,矩形池的長寬比應為3:1至5:1,寬度應小於5公尺,長度應小於40公尺。初步沉澱池應為水密構造,並設置刮泥設備。圓形池的池底坡度應為5%至10%,矩形池的池底坡度應為1%至2%。 2. 污泥貯留槽的壁應與水平成60度以上。 3. 初步沉澱池的設計污水量應根據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並依表格中的有效水深、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和溢流負荷進行規定。 4. 出水口應設置整流壁,出水設備主要使用溢流堰,並設置除渣設備。 最終沉澱池: 1. 最終沉澱池的形狀可以是活性污泥法(高負荷型)或生物膜法(低負荷型)。最終沉澱池的設計污水量應根據計畫最大日污水量,並依表格中的有效水深、水面積負荷、沉澱時間和溢流負荷進行規定。 2. 出水口應設置整流壁,出水設備主要使用溢流堰。 3. 污泥可通過水位差排放或使用抽泥機進行排放,排泥管的口徑應為150mm以上,並應在適當的位置設置清除口。 4. 其餘形狀、構造、刮泥機設備則按照初步沉澱池的規定進行設置。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沉澱池的設計和操作符合標準,以有效地去除污水中的固體顆粒,達到水質淨化的目的。例如,根據法規所示,活性污泥法的最終沉澱池,有效水深在2.5至4.0米之間,水面積負荷為20至30 m^2/m^2·日,沉澱時間為3至5小時,溢流負荷為120至250 m^3/m^2·日。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取自http://law.mol.gov.tw/PrintFL.aspx?FLNO=3657 2.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修正草案及說明」。取自http://www.cpami.gov.tw/ch/html/pages/M000100/m000100200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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