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氣池設計及設置規定如下: 一、曝氣池按處理方法不同依下表規定設計: ┌────┬──────┬──────┬────────┐ │處理方法│食微比 │混合液懸浮 │曝氣池水深 │ │ │(KgBOD/ │固體濃度 │(m) │ │ │KgMLSS.日)│(MLSS) │ │ │ │ │(mg/L) │ │ ├────┼──────┼──────┼────────┤ │標準活性│零點二- │一千五百- │四-六 │ │污泥法 │零點四 │二千 │(深層式十公尺)│ ├────┼──────┼──────┼────────┤ │階梯曝氣│零點二- │一千- │同標準活性污泥法│ │法 │零點四 │一千五百 │ │ ├────┼──────┼──────┼────────┤ │純氧活性│零點三- │三千-四千 │四-六 │ │污泥法 │零點六 │ │ │ ├────┼──────┼──────┼────────┤ │延長曝氣│零點零三- │三千-四千 │四-六 │ │法 │零點零五 │ │ │ ├────┼──────┼──────┼────────┤ │氧化渠法│零點零三- │三千-四千 │一-三 │ │ │零點零五 │ │ │ ├────┼──────┼──────┼────────┤ │回分式活│零點二- │一千五百- │四-五 │ │性污泥法│零點四 │二千 │ │ │ │(高負荷型)│(高負荷型)│ │ │ │ │ │ │ │ │ │三千-四千 │ │ │ │零點零三- │(低負荷型) │ │ │ │零點零五 │ │ │ │ │(低負荷型)│ │ │ ├────┼──────┼──────┼────────┤ │超深層曝│一點零以下 │二千-四千 │ 五十- │ │氣法 │ │ │ 一百五十 │ └────┴──────┴──────┴────────┘ ┌─────┬──────────┬───────┐ │生物反應水│污泥滯留時間(SRT) │迴流污泥率 │ │理滯留時間│(日) │(%) │ │(HRT) │ │ │ │(小時) │ │ │ ├─────┼──────────┼───────┤ │六-八 │三-六 │五十-一百 │ │ │ │ │ ├─────┼──────────┼───────┤ │四-六 │三-六 │五十-一百 │ │ │ │ │ ├─────┼──────────┼───────┤ │一點五-三│一點五-四 │二十-五十 │ │ │ │ │ ├─────┼──────────┼───────┤ │十六- │十三-五十 │一百-二百 │ │二十四 │ │ │ ├─────┼──────────┼───────┤ │二十四- │八-五十 │一百-二百 │ │四十八 │ │ │ ├─────┼──────────┼───────┤ │二十四- │ │一/二- │ │四十八 │ │三/四槽迴存泥│ │ │ │(高負荷型) │ │ │ │ │ │ │ │二/三- │ │ │ │五/六槽迴存泥│ │ │ │(低負荷型) │ │ │ │ │ ├─────┼──────────┼───────┤ │一點二以上│ │ │ │ │ │ │ └─────┴──────────┴───────┘ 二、曝氣池設置採散氣式者,規定如下: (一)送氣量依污水生化需氧量之去除量、硝化反應需氧量、曝氣槽混合液懸浮固體之需氧量及散氣設備之散氣效率等因素估計。 (二)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氣時間等估算,形狀為矩形,其寬度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有效水深為四公尺至六公尺,池數為二池以上,必要時每隔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應設置阻流壁。 (三)池體構造及散氣裝置依第四十一條預先曝氣池規定設置,且其進口端應有污水及迴流污泥之計量設備。 (四)送氣管應防洩氣、耐高溫及防蝕。各部管徑之設計容量應較實際送氣量多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管內平均流速為每秒三公尺至十五公尺,管線之氣壓總水頭損失為七百公厘至一千公厘。應裝置空氣計量器,各支管及主要送氣管並應裝置開關。 (五)鼓風機應設二部以上。最大送風壓力應大於散氣裝置所需水壓及氣壓總損失之和。鼓風機內應含空氣濾清器設備。鼓風機之基礎應為防震構造,並設有適當之噪音防制設備。 (六)迴流污泥抽泥機應設二部以上,其計畫容量為計量迴流污泥量之一點五倍至二倍,並應附有易於採樣及計量之裝置。 (七)進流及流出口應設止水閥或閘門,並在適當處設置排水管或可移動之抽水機。 (八)應設有消泡裝置,噴水之尖端壓力為每平方公分一公斤至一點五公斤。每一噴嘴之噴水量為每分鐘六公升至十公升,噴嘴高度為水面上零點三公尺至零點六公尺,噴嘴間之距離為一點二公尺至一點五公尺。消泡之抽水機以使用離心式為主,噴嘴及配水管應具耐蝕性。 三、曝氣池設置採機械攪拌式者,規定如下: (一)送氣量按其生化需氧量之去除量、去除混合液懸浮固體需氧量及硝化反應需氧量決定供給。 (二)豎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池體為水密性之構造物,由多室之正方形池所構成,正方形各室間應設阻流板。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並設維護曝氣機之走道,池之四週及走道應設護欄。出水高應在八十公分以上。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依前款規定設置。曝氣機依預先曝氣池規定設置。 (三)橫軸式機械攪拌曝氣池之容量,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食微比及曝氣時間估算之。池之有效水深為一公尺至三公尺,池寬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池內流速每秒應大於零點三公尺,池底應設自然排水之洩水口,曝氣池有二個以上時應設連通口以便串連操作。如曝氣機為輪刷式曝氣機,其旋轉數為每分鐘六十轉至一百二十轉,並設變速或變浸水深度裝置。污泥迴流及附屬設備設置依前款規定設置。
根據上述法條第43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的規定,針對曝氣池的設計與設置,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根據不同的污水處理方法,曝氣池的設計需按照表格中的規定進行。 2. 標準活性污泥法的曝氣池水深應為四至六公尺,懸浮固體濃度應為一千五百至二千毫克/公升。 3. 階梯曝氣法的曝氣池水深應與標準活性污泥法相同,但懸浮固體濃度應為一千至一千五百毫克/公升。 4. 純氧活性污泥法的曝氣池水深應與標準活性污泥法相同,懸浮固體濃度則為三千至四千毫克/公升。 5. 延長曝氣法的曝氣池水深應與標準活性污泥法相同,懸浮固體濃度則為三千至四千毫克/公升。 6. 氧化渠法的曝氣池水深應為一至三公尺,懸浮固體濃度則為三千至四千毫克/公升。 7. 回分式活性污泥法的曝氣池水深應為四至五公尺,懸浮固體濃度則為一千五百至二千毫克/公升(高負荷型)或三千至四千毫克/公升(低負荷型)。 8. 超深層曝氣法的曝氣池水深為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分。 此外,法條還規定了曝氣池設置採散氣式和機械攪拌式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送氣量的估計、容量的設計、氣壓總損失的控制、迴流污泥抽泥機的設置等細節。具體規定請參照法條中的描述。 參考資料: 台灣環境保護署,「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2011年12月修正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