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異地補償之土地,應考量生物棲地多樣性、棲地連結性、生態效益、水資源關聯性、鄰近土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趨勢及其他因素,其區位選擇原則如下: 一、位於或鄰近開發與利用行為之地區。 二、位於或鄰近與開發或利用行為地區同一水系或海域內之濕地生態系統。 三、於其他可能補償整體濕地生態系統之位置。
濕地保育法第28條規定了異地補償土地的選擇原則。根據該條規定,選擇異地補償土地應考量生物棲地多樣性、棲地連結性、生態效益、水資源關聯性、鄰近土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趨勢及其他因素。換言之,異地補償土地的選擇應該考慮各項相關因素,並以確保補償土地的生態價值和功能為目的。以下是一些相關的範例: - 位於或鄰近開發與利用行為之地區:異地補償的土地應該位於或鄰近已經進行開發或利用行為的地區。這樣可以確保異地補償的土地能夠承接原先被開發或利用的功能。 - 位於或鄰近與開發或利用行為地區同一水系或海域內之濕地生態系統:異地補償的土地應該位於或鄰近與原先開發或利用的地區相同的水系或海域內的濕地生態系統。這樣可以確保補償土地的生態特性和連結性與原土地相似。 - 於其他可能補償整體濕地生態系統之位置:如果符合前述兩個條件的土地不適合作為異地補償,則應考慮其他可能補償整體濕地生態系統的位置。 以上是濕地保育法第28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濕地保育法》。
進行異地補償之土地,應考量生物棲地多樣性、棲地連結性、生態效益、水資源關聯性、鄰近土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趨勢及其他因素,其區位選擇原則如下: 一、位於或鄰近開發與利用行為之地區。 二、位於或鄰近與開發或利用行為地區同一水系或海域內之濕地生態系統。 三、於其他可能補償整體濕地生態系統之位置。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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