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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八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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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第 40 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
主管機關
核定
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
第十二條第一項
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
第十條第三項
規定之限制。
第 4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2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一年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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